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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学》教学大纲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刑事证据学》的学习,使学生明确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明晰刑事证据的种类及分类,熟悉和掌握刑事证据收集、保全与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养成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 课程重点: 1.刑事证据的种类 2.刑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3.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课程难点: 1.勘验、检查的方法 2.物证、书证的固定与保全 3.视听资料(含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甄别 4.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与判断 教学时数及分配:总学时为6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证据学的学科分类和研究对象 一、刑事证据学的概念 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刑事证据学是研究刑事证据的本质、特点、理论架构及其内在规律的一门科学。 二、刑事证据学研究的对象 (一)刑事证据学要研究有关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定。 (二)刑事证据学要研究侦查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 (三)刑事证据学要研究古代和国外刑事证据理论和实践 (四)刑事证据学要关注当今世界最前沿、最先进的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成果 三、刑事证据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与特征 (二)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三)刑事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四)刑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五)刑事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第二节 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一、刑事证据学与刑事诉讼法学 二、刑事证据学与刑法学 三、刑事证据学与刑事侦查学 四、刑事证据学与法医学及鉴识科学 第三节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学习方法 一、夯实法律基础 弄清基本原理 二、理论联系实际,勇于实践 乐于实证 三、通今博古,精研细琢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 一、证据 我们认为,从侦查实践和诉讼活动的视角看,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 二、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定执法主体依法收集的,以及由辩护人、自诉人等依法提供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特征 一、刑事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刑事证据具有关联性 三、刑事证据的合法性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命名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 (一)对神宣誓。 (二)水审。 (三)火审。 (四)铁审。 (五)决斗。 (六)卜筮。 (七)兽审。 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命名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一)证明分类的法定性。 (二)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 (三)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 (四)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方式。 第三节 自由心证制度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命名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容
第一节 古代证据制度 一、奴隶社会证据制度 二、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一)刑讯的条件 (二)刑讯的方法 (三)刑讯的扩大适用 (四)拷打的部位 (五)拷讯的杖具。 第二节 近现代刑事证据制度 第三节 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一、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创立与发展 (一)创立时期 (二)发展时期 (三)完善时期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和主要特点 (一)基本规则 (二)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一节 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体积等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物证的表现形式 (一)犯罪工具。 (二)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 (三)实施犯罪所留下的痕迹。 (四)其他可供揭露犯罪的物品。 三、物证的特征 (一)客观性 (二)特定性 (三)间接性 四、物证的分类 (一)从物证的体积大小的角度看,可以将物证分为宏观物证证和微量物证,常态物证 (二)以物证赖以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看,可以把物证分为: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态物证 (三)从物证的形态角度看,可以把物证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物证 (四)从人对物证的感觉与反应的器官进行角度看,还可将物证分为视觉物证、嗅觉物证、触觉物证和听觉物证 第二节 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符号、图片等书面材料 二、书证的表现形式 (一)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档案记载的历史情况以及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等等 (二)犯罪分子为陷害他人或转移视线而伪造、涂改的各种书面材料 (三)反动标语、传单和行动计划,挂钩、串连的信件,电报、密码、代号等等 (四)其他一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 三、书证的特征 (一)物质性 (二)思想性 (三)确定性 四、书证的分类 (一)根据制作书证的权限不同,可以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 (二)根据书证的制作过程与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录本、译本 (三)根据制作程序的要求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 (四)按照书证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 (五)按照书证的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标准,可以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导性书证等等。 第三节 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 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一)证人证言可能成为指认犯罪的直接证据 (二)证人提供的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 (三)证人证言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 (一)证人证言通常较为客观 (二)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三、证人的条件 (一)证人的条件 (二)不能作证人的人员 (三)证人作证能力的限制 四、证人的权利、义务 (一)证人的诉讼权利 (二)证人的诉讼义务 证人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第四节 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二、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三、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一)指认犯罪人,证实犯罪 (二)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三)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四、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意义与作用 (一)可以确定侦查范围 (二)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 (三)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一)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二)具有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 (三)具有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义务 (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第六节 鉴定结论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二)鉴定结论的特点 二、鉴定结论的意义 (一)在刑事侦查阶段,鉴定结论有助于排除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 (二)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件事实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 (三)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三、鉴定结论的种类 (一)法医鉴定结论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 (三)毒物分析鉴定 (四)痕迹鉴定 (五)文件鉴定 (六)物品鉴定 (七)司法会计鉴定 (八)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 (九)电子数据鉴定结论 四、鉴定人的条件和诉讼权利及义务 (一)鉴定人的条件 (二)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七节 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作用与特点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作用。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特点。 三、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 (一)现场勘验笔录。 (二)物品检验笔录。 (三)尸体检验笔录。 (四)人身检查笔录。 (五)侦查实验笔录。 第八节 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一)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二)具有形象的动态连续性。 (三)视听资料也可能被用以制造伪证。 三、视听资料的作用 (一)提供准确、形象的案件信息。 (二)具有很大的威慑力。 (三)可用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
第一节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一、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概念 有罪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特点 (一)有罪证据的特点 (二)无罪证据的特点 第二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 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被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点及运用 (一)关于原始证据。 (二)关于传来证据 第三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又称之为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迷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广义上的物证。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 (一)关于言词证据 (二)关于实物证据 第四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直接证据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直接证据,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 (一)直接证据的特点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直接证据的运用 (二)间接证据的运用
第一节 收集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收集证据的概念 收集证据,就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提取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收集证据概念的内容包括: 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二、收集证据的意义 (一)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 (二)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 (三)可以规范执法程序,制约和保障执法机关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节 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 一、收集证据的范围与渠道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 (二)收集证据的渠道 二、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 (三)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四)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五)收集证据应依靠群众 (六)收集证据应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七)收集人证要注意把握相关人的心理状态 (八)收集证据要有计划地进行,并注意保密 第三节 收集证据的方法 一、询问 (一)询问证人 (二)询问被害人 二、讯问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收集方法。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方法 (二)勘验、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四、辩认 (一)辩认的方法。 (二)辩认应注意的问题 五、搜查 (一)搜查的时机。 (二)搜查的准备工作。 (三)搜查的方法 (四)搜查中物品的扣押。 (五)搜查记录 (六)搜查要注意的问题 六、侦查实验 (一)侦查实验的任务: (二)侦查实验的规则 (三)侦查实验的实施 七、鉴定 (一)鉴定的方法 (二)运用鉴定结论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固定并妥为保管的诉讼活动。 (二)证据保全的意义 二、保全证据的要求与方法 (一)对物证、书证的固定、保全。 (二)对各种人证的固定保全。 (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第一节 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鉴别、,以判明它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并确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一)有利于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 (二)有利于排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三)有利于判明现有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分的程度 (四)有利于引导侦查人员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 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与方法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 (一)对个别证据的逐证审查判断 (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第三节 证据的排列组合 一、证据排列组合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排列组合的概念 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证据排列组合的目的,是为了使人看起来一目了然,便于对证据进行审核和决定能否采用。 (二)证据排列组合的意义 二、证据排列组合的原则与方法 (一)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 (二)证据排列组合的主要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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